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韋恩斯伯勒市:
- 秒50-3。-武器(參考)
(a) 槍械、氣動步槍、顆粒槍等。除非執法人員在履行官方職務時,或任何其他人士在保護其生命或財產時,故意行為是法律可理或可以原諒,或被法律特別授權的人士除外,城市內任何人不得從槍械、氣動步槍、粒子槍或其他類似裝置釋放射擊、碎石、子彈、物品或其他類似物質。除了違反本條款的任何其他罰款外,法院也可以命令沒收涉及該罪行的設備。
(b) 弓、十字弓、彈槍、危險導彈等除非執法人員在履行官方職務外,任何人不得以危害城市內任何人的生命、肢體或財產的方式投擲石頭、棒子或其他危險導彈或武器,或從弓或十字弓上放射箭、釘子、物品或其他類似物品,或從彈槍、碎石射擊或其他類似裝置釋放本款所述的任何物品。除了違反本條款的任何其他罰款外,法院也可以命令沒收涉及該罪行的設備。
(c) 豁免。以下人士可獲豁免根據第 (a) 及 (b) 款的保障範圍:(1) 城市經理指定為執法人員在或離職期進行官方培訓執法人員的任何射擊場,但該豁免只適用於該等人員使用該地點。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他人均繼續構成違反本條款;及 (2) 任何由任何非營利教育機構(公營或私營)在其監督下操作的任何射擊場。
(代碼 1964, § 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