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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例:弗吉尼亞海灘城

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弗吉尼亞海灘城:

  • 秒38-3。-放置槍械、氣槍等(參考
    • (a) 任何人從北陸路與切薩皮克-維吉尼亞海灘城市邊界線交界線開始的線路以北或西的任何陸路或水線上或跨越任何陸地或水域的任何火武器、彈簧步槍或手槍,從那裡沿著印第安河路向東向東沿新橋路;然後沿東北陸路至印第安河路新橋路至桑德布里奇路,然後沿沙橋路向東方向至其與大西洋交界處,或穿過任何在假開普州立公園以北部,希普斯灣和波因特克里克的東部陸地。此禁令不適用於在以下條件下排放顆粒的獵槍:
      (1) 以上相鄰面積五十 (50) 英畝或以上的土地,或從 Elbow Road 與柴薩皮克-維吉尼亞海灘市界線開始的線路以南面的連續區域少於五十 (50) 英畝的土地上;從那裡沿埃爾巴路南向東北至塞勒姆路;從此處沿著艾爾博道南方向東北;東北沿塞勒姆路往北蘭茲敦道路;從東北沿蘭德鎮道往安妮公主道;從東南沿安妮公主道往沙橋道;從東沿沙橋道往其與大西洋交界處;及
      (2) 擁有一項 (1) 所有權;及 (3) 主要用於農業用途;及
      (4) 土地業主已向城市經理申請年度許可以使用其
      為此目的的財產,如申請人符合本條的規定,則由市經理發出許可證;及
      (5) 按本文所述的放置獵槍的人在從事該活動期間,必須持有土地業主書面許可在該處所放置該武器;及
      (6) 所有許可證將於發出日後的下一年六月 30 屆滿。

      (b) 儘管上文 (a) (4) 款有規定,如市經理或其授權代理人確定發出該等許可證會對公共安全造成損害土地業主,則不得向土地業主發出許可證,如果城市經理或其正式授權代理確定自該日期以來有所發出並生效的許可證,則由城市經理或其正式授權代理人確定條件已經改變,則可能被城市經理撤銷發出導致土地繼續用途的許可證允許的目的對公眾安全造成損害。

      (c) 將槍械放置在以下地方是合法的。22-口徑在第 (a) 款列舉的追蹤線以南或以下,但受本節的規定約束。任何超過武器的槍支均屬違法。22-口徑城市內任何地方;但是,只要在 (a) (1) 款所述的線條以南方的野生動物及內陸漁業總署為此規定的開放季節,可以使用黑粉或相等物品的噴嘴步槍用於狩獵鹿。在本條的目的下,帶口步槍是指單發射石頭鎖或打擊步槍,。45口徑或更大,用 A 射出單一引導彈丸或防彈。38具有相同口徑的口徑或更大的非護套鉛彈,從武器口頭裝載,並由至少五十顆 (50) 粒黑粉或等效黑粉驅動。

      (d) 儘管本條有任何其他條文,任何人士從城市範圍內任何建築物、住宅、街道、人行道、小巷、道路、公共土地或公共場所的一百五十 (150) 碼以內或以內的一百五十 () 碼內放置任何槍械、彈簧驅動步槍或手槍均屬違法。

      (e) 本條的禁令不適用於由有組織組織贊助的射擊活動的舉辦,但在活動開始前取得警務長就活動的安全及地點書面同意。

      (f) 任何人不得在上文 (a) 所述的城市地區使用氣動槍,除非在 (i) 在獲批准的射擊場或 (ii) 在私人財產上或在私人財產內或在私人財產中獲得擁有人或合法持有人的許可進行,以合理小心進行,以防止彈丸過該物業界。在本款的目的下," 氣動槍 " 指任何作為槍支而設計的工具,可以通過氣壓作用驅逐 BB 或顆粒,包括但不限於彩球槍。此外,就本款 " 而言,合理小心 " 意味著氣動槍以一種方式釋放,使投射物通過後擋、土堤或圍欄位置放在物業上。在物業範圍內或超過投射彈藥物,應產生可否認的假設,即使用氣動槍並未經合理的謹慎進行,並構成 3 類別的違規行為。

      (g) 本條的任何內容不得被解釋為禁止 (1) 執法人員;(2) 軍人員;或 (3) 聯邦、州或地方政府動物或禽鳥管理機構代理人員在該城市釋放槍械和其他武器,作為授權訓練或履行職責的一部分。

      (h)本條所列的禁令不適用於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 29 的殺死鹿。1-529 佔地至少五 (5) 英畝的土地,並劃作農業用途。(i) 違反本條款的任何條文,除非另有指明,則構成 1 類違規。

      (Code 1965, § 38-2; Ord. No. 1107, 10-20-80; Ord. No. 1220, 9-14-81; Ord. No. 1332, 9-27-82; Ord. No. 1622, 9-15-86; Ord. No. 1624, 9-29-86; Ord. No. 2525, 4-6-99; Ord. No. 3084, 5-26-09; Ord. No. 3188, 6-28-11; Ord. No. 3531, 1-9-18)

      州法參考 —— 城市監管或禁止釋放槍械的權力,弗吉尼亞法律,§ 15。1-865;在街道或公眾地方放置槍械,§§ 18。2-280, 18.2-286。

  • 秒38-3。2.-使用弓箭被限制。(參考
    • (a) 任何人在城市內在第 38-3 條所指明的範圍內用弓箭射擊是非法的,但在射箭場內有足夠防止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安全衝擊區域內,否則屬違法。使用任何位於公共物業或學校物業上的範圍,須獲公園及康樂事務署署長或相關學校校長的批准。使用吸盤的箭頭射擊不構成違反本條款。

      (b) 儘管本章有任何其他條文,任何人士在任何道路或其通道內或街道內或任何街道以弓箭或十字弓射擊(i)未經業主或其他合法負責人的許可,對其他人的財產或對其他人的財產均屬違法。(c) 甲違反本條款將構成 4 類違規行為。

      (Ord. No. 1865, 5-15-89; Ord. No. 2171, 8-11-92; Ord. No. 2278, 6-28-94)

      交叉參考 — 射箭場的許可稅,§ 18-104。

  • 秒38-6。-在受到毒品或麻醉藥物影響的情況下,用槍械狩獵;罰款。(參考
    • 任何人在 (i) 酒精的影響時,在城市內用槍械、弓箭或十字弓狩獵野生動物;(ii) 受到任何麻醉藥物或其他任何性質的毒品或藥物或該等藥物的任何組合影響,以損害他們用槍械、弓箭或十字弓安全狩獵能力的程度,或 (iii)) 受到酒精和任何毒品或藥物的綜合影響,使他受到損害他使用槍械、弓箭或十字弓安全狩獵的能力。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 1 類違規行為。

      (Ord. No. 2882, 6-14-05)

      編輯注意事項 — 命令。不2789,通過 10 月 28、2003,全部廢除舊 § 38-6,該條例涉及購買某些武器的先決條件,並源自 1965 守則,§ 38-5;條。不1324,9 月採納13、1982;及命令。不1429,收養於一月 23,1984。命令。不2882,通過 6 月 14、2005,新增條文為 § 38-6。

  • 秒38-8。-運輸裝載的步槍或獵槍。(參考
    • (a)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

      (b)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履行合法職務時獲授權的執法人員或軍事人員,亦不適用於任何合理認為在僱傭或業務過程中使用裝載的步槍或獵槍為其個人安全而需要的人士。

      (c) 違反本條款,可處罰款不超過一百元($ 100。00)。

      (Ord. No. 2050, 4-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