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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例:薩福克市

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薩福克市:

  • 秒22-86。-傷害或破壞場所、樹木或植物;射擊槍械。(參考
    • 任何人如受傷、污染或移除墓地或墓穴或任何紀念碑、墓碑、石板、罐子或其他附件,或其上的任何文字或裝置,均屬 6 級重罪。任何人在墓地中破壞或傷害任何樹木、灌木、藤、植物或花卉,均屬 1 級的罪行。任何人在任何墓地用槍、狗或其他方式狩獵,或在任何墓地射擊任何槍支、手槍或其他槍械的人,每次犯罪,均不得超過 $ 500。00;然而,本條文不適用於在任何士兵、水手或海軍陸戰兵的墳墓上發出軍事致敬,也不適用於在紀念日發出致敬。

      (代碼 1976, § 6-8)

  • 秒54-122。-放電(參考
    • (a) 定義。以下詞彙、術語和短語在本條中使用時,應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除非上下文明顯表明不同意義:
      人口密集區是指從任何五個或以上的土地或地塊外界延伸 200 碼的區域,每個地塊或土地的面積為一英畝或以下,每個土地或土地面積為一英畝或以下,每個土地或土地的面積為一英畝或以下,每個土地或土地的面積為一英畝或以下,每個土地或土地的面積為一英畝或以下為人類使用而設計的結構。

      氣動槍是指任何設計為槍的工具,可以通過氣壓作用驅動 BB 或顆粒的工具。" 氣動槍 " 包括一個彩彈槍,用氣動壓力塑料球的動作驅動,用於標記衝擊點的用途。

      (b) 禁止。任何人士如下列事項:(1) 釋放槍械或氣動槍:a. 在任何人口密集的地區內,均屬非法,並構成 3 類別的罪行,並須按照第 1-14
      (3) 款規定
      的懲罰;b.
      在未經業主許可的情況下,距離其他人所擁有的任何建築物,並用於人居或商業用途,或用於存放個人財產的建築物,包括但不限於用於飼養畜或其他農業配件儲存用途的建築物,200 碼範圍內;
      c.距離市內任何公共街道、次要道路或高速公路的範圍內,但在允許的射擊範圍除外;或
      d。100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另一個人財產上或在其他人財產
      (2) 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向他人的財產射擊長弓、複合弓或十字弓。
      (3) 使用步槍狩獵熊或鹿,但是在地面高度至少 15 英尺的站台上除外;但是,只要使用步槍的要求是從地面高度至少 15 英尺的站台上,則明確不適用於所有合法傷殘人士。
      (4) 未滿 16 歲的未成年人在公共或私人財產上使用氣動槍,未經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家長或監護人批准的成人監督監督監督的監督下使用。(5) 全部未經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在當地管理機構指定的任何地方或在私人財產上使用氣動槍,未經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使用氣動槍。16

      (c) 例外情況。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

      (1) 執法人員從事合法履行其職責,並不適用於任何為保存或保護人類生命或財產而需要的裝卸武器的情況。
      (2) 在規定的開放季節,在城市允許的野生動物狩獵用口袋裝載步槍;但是,該等口袋裝步槍只能從地面高度至少十英尺的站台使用;但是,須明確使用該口袋裝載步槍的要求必須從地面高度至少十英尺的站台使用不適用於所有合法殘疾人士。
      (3) 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29 的殺死鹿。1-529,在農業分區五英畝或以上的土地上。
      (4) 在獲批准用於射擊場的設施、其他可放射槍的物業,或在擁有人或合法持有人的許可下,在私人財產上或在私人財產內使用氣動槍,以合理小心進行,以防止彈丸過該財產的界限。就本款 " 而言,合理小心 " 意味著氣動槍以一種方式釋放,使投射物通過後擋、土堤或圍欄位置放在物業上。在物業範圍內或超過投射彈藥,應產生可否認的假設,即使用氣動槍並未經合理的謹慎進行,並構成 3 類的違規行為。

      (Ord. No. 64-93, § 18-15, 9-1-1993; Ord. No. 86-01, 7-18-2001; Ord. No. 09-O-046, 9-2-2009; Ord. No. 10-O-33, 4-21-2010; Ord. No. 13-O-051, 6-19-2013)

      州法參考 — 採納權力,弗吉尼亞法律,§ 15。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