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縣適用以下當地法令:
- 第 42-31 段禁止持有裝載槍械(參考)
(a)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15 的權限。2-1209。1,任何人士在縣內公路的任何部分時攜帶或擁有自己擁有的槍械,若該人未獲授權在該縣內的公路兩側的私人財產上狩獵,則屬違法。本條不適用於在運動車輛內攜帶裝載槍械的人士,或作為狩獵以外的目的,或當時為人或財產作出防禦人士或財產的人士。
(b) 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並被罰款不超過 $ 100。00 針對每項這類違規。
(12-13-2011 的命令)
- 第 42-32 賽季公開鹿賽季控球(參考)
(a)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15 的權限。2-915。2,在縣內開放鹿季節期間,任何人士在縣內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均屬違法。本條不適用於在履行合法職務時獲授權的執法人員或軍事人員,亦不適用於任何合理認為在僱傭或業務過程中使用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是為其個人安全而需要的人士。
(b) 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並被罰款不超過 $ 100。00 針對每項這類違規。
(條款 4-14-1992, § 3)
- 第 42-33 段在高速公路附近狩獵鳥類或動物(參考)
(a)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29 的權限。1-526,當狩獵在縣內任何主要或輔助公路 100 碼內或範圍內,以槍械狩獵任何野鳥或野生動物均屬違法。就本條而言,「狩獵」一詞不包括為真誠進入或離開合法狩獵區而必須經過該等高速公路。
(b) 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須屬 3 類別的罪行,並須按照第 1-15 條規定的處罰。
(條款 4-14-1992,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