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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例:馬納薩斯公園城

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馬納薩斯公園城:

  • 秒26-3。-放置槍械。(參考
    • (a) 城市內任何人士在根據國家步槍協會規定建造和運營的射擊館除外,除非在城市內任何人放置任何槍械。

      (b)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執法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亦不適用於任何其他人士,在保護他們的生命或財產方面,或法律特別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在保護他們的生命或財產時,釋放槍械的人士。

      (c) 在本章 26 的目的下," 槍械 " 一詞是指任何可燃物料爆炸的作用,或可以輕易轉換為驅逐單一或多個彈藥的武器;或任何此類武器的框架或接收器。

      (Code 1971, § 30-2; Ord. No. 12-1700-914, § 1, 11-1-11)

      交叉參考 — 射擊館的許可稅,§ 14-90。

      州法參考 —— 城市監管或禁止釋放槍械的權力,弗吉尼亞法律,§ 15。2-1113;在街道或公眾地方放置槍械,§§ 18。2-280, 18.2-286。

  • 秒26-5。-氣動槍、彈槍、砂型射擊器、弓箭等的放電(參考)
    • (a) 任何人士不得在城市內放置或使用任何非爆炸性武器(即上文第 26-3 條所定義的槍械),如該等放置或使用可能對任何人或財產造成傷害或造成傷害。在本章 26 的目的下," 非爆炸武器 " 是指氣動槍(例如:彩彈槍、BB 槍、顆粒槍等)、彈槍、粒徑射擊、弓箭或其他為發射或射擊投射物而設計或擬用於發射或射擊投射物的非爆炸裝置。

      (b) 儘管上文第 (a) 款有相反的規定,不得禁止在已批准用於射擊場的設施、其他可合法放置槍械的物品,或在擁有人或合法持有人許可的私人財產上或在私人財產內使用非爆炸武器,如果採取合理的小心,以防止投射物超過該財產的界限時,不得禁止使用非爆炸武器。

      (Code 1971, § 30-3; Ord. No. 12-1700-914, § 1, 11-1-11)

  • 秒17-39。1.-在城市和私人財產上狩獵鳥類,哺乳動物或遺物。(參考
    • (a) 市議會特此聲明,城市所擁有的所有土地,以及城市購買的所有土地,位於該城市和弗吉尼亞州威廉王子縣內的所有土地(特別是信號山道、牛跑道、鮑比特拉克、康納道和城市擁有的所有未命名土地),均屬於所有狩獵鳥類和哺乳動物(野生動物和非遊戲),任何人均屬違法攜帶或擁有任何在弗吉尼亞州合法的武器,用於在該土地上進行狩獵目的。

      (b) 在上文第 (a) 款所述的所有土地上狩獵遺物或使用或擁有金屬探測器均屬違法,除非獲得市議會授權並由市長簽署的書面許可。

      (c) 任何在城市公司界限內的房地產所有人均可以書面要求市政府對該私人財產執行禁止在上文(b)款所述的尋找遺物或使用金屬探測器的禁止。城市收到該等要求後,城市將執行禁止在該私人財產上狩獵遺物或使用金屬探測器,直到該私人財產的所有人書面撤銷其要求,或管理機構相應修改或撤銷本款。

      (Ord. No. 78-1700-129, 10-3-78; Ord. No. 07-1700-831, § 5, 5-15-07)

      交叉參考 — 動物和禽類,Ch.5; 武器, 第一章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