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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例:麥迪遜縣

麥迪遜縣適用以下當地法令:

  • 秒18-49。-在公共公路上攜帶裝載槍械。(參考
    • (a) 在弗吉尼亞州法律的管制下,§ 15。2-1209。1,經修訂後,任何人士在縣內公路的任何部分上攜帶或持有裝載的槍械,如果該人沒有許可在他站或走路的公路兩側的私人財產狩獵,則屬違法;但是,本條不適用於在移動車輛內攜帶裝載槍械的人士,也不適用於當時為人或財產辯護人士或財產的人士。

      (b) 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並被罰款不超過 $ 100。每次違規則為 00。

      (條款 4-12-1983, § 1)

  • 秒18-50。-運輸裝載的步槍或獵槍。(參考
    • (a) 在弗吉尼亞州法律的管制下,§ 15。2-915。2,經修訂後,任何人士在縣內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均屬違法;但是,本條不適用於執法人員或軍事人員執行合法職務時,或任何合理認為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為其僱傭或業務而需要的人。

      (b) 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並被罰款不超過 $ 100。00 針對每項這類違規。

      (條款 4-12-1983, § 2)

  • 秒18-51。-禁止在高速公路附近狩獵。(參考
    • (a) 在弗吉尼亞州法律的管制下,§ 29。1-526,經修訂後,當狩獵或試圖狩獵在縣內任何主要或輔助公路的 100 碼內或範圍內或在距離範圍內的碼內,以槍械狩獵或試圖狩獵任何野鳥或野生動物均屬違法。就本條而言," 狩獵 " 或 " 試圖追捕 " 一詞不包括因真誠進入或離開合法狩獵區而必須經過該等高速公路。

      (b) 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並被罰款不超過 $ 100。00 針對每項這類違規。

      (條款 4-12-198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