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喬治國王縣:
- 秒10-3。-在公共公路上攜帶裝載槍械。[1](參考)
(a)本條按照弗吉尼亞法律 § 15 中包含的立法權力採用。2-1209。1.
(b) 以下字詞、術語和短語在本條中使用時,應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除非上下文表明不同的含義:
(1) 彈藥是指任何用於槍械中設計或調整的彈藥筒、顆粒、球、導彈或彈藥。
(2) 槍械是指可以通過爆炸或氣動壓力使用或釋放彈藥的任何武器。
(3) 裝載的槍械是指任何在其射擊室內或其彈匣或其他儲物室內裝有彈藥,允許將彈藥送入槍械的射擊室。(c) 它任何人士在縣內公路的任何部分時,攜帶或持有裝載的槍械,當該人沒有許可在該縣內站或步行的公路兩側的私人財產上狩獵,均屬違法。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運動車輛中攜帶裝載槍械的人士、當時為人或財產辯護人士或財產的人士,亦不適用於執法人員或軍事執行合法職務時的人士。(d) 違反本條款將構成 4 類別的違規行為,最高罰款為 $ 100。00.
(最小時間 9-2-2008)腳註:
---(1)---
州法參考-縣可以規管在公共公路上攜帶裝載槍械,弗吉尼亞法律,§ 15。2-1209。1.
- 秒10-4。-在公共公路上的車輛中運輸裝載的步槍或獵槍。(參考)
(a)本條根據弗吉尼亞法典 § 15 中包含的立法權力通過。2-915。2.
(b) 以下字詞、術語和短語在本條中使用時,須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除非上下文明顯表明其含義不同:
(1) 彈藥是指適用於槍械中使用的任何彈藥、顆粒、球、導彈或投射物。
(2) 裝載步槍和裝載的獵槍是指任何在其射擊室內或其彈匣或其裝有其他儲物隔間內的步槍或獵槍,允許將彈藥輸入步槍或獵槍的射擊室。
(3) 步槍指任何作為肩部武器而設計的武器,該武器使用獨立式彈藥筒作為彈藥,其中可以通過射擊裝置的單一功能從槍枝孔發射導彈、彈丸或彈丸。
(4) 獵槍指任何作為肩部武器而設計的武器,當作彈藥物使用獨立式彈藥筒,其中可透過射擊裝置的單一功能同時從平坦孔射出多個球彈丸或投射物。(c) 任何人士在縣內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在任何車輛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均屬違法。但是,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合法授權的執法人員或軍事人員在履行合法職務時,亦不適用於任何合理認為在僱傭或業務過程中使用裝載步槍或裝載的獵槍是必要的人士。
(d) 縣警長、野獸監及所有其他執法人員須執行本條的條文。
(e) 違反本條款將構成 4 類別的違規行為,最高罰款為 $ 100。00.
(最小時間 9-2-2008)
- 秒10-7。-用步槍狩獵。23口徑或更大。(參考)
(a) 儘管本地條例有任何其他規定相反,任何人士可在規定的開放季節使用槍以外的步槍來狩獵鹿,如下所示:(i) 步槍須為 0。23 口徑或更大;(ii) 該人只能從地面平面至少十英尺的高架地上狩獵,除非他們獲得弗吉尼亞法律 § 29 規定的殘疾獵人豁免。1-528。2或其他適用的州法律;(iii) 步槍只有在高架支架頂部時,才能在其室內放置一發彈;及 (iv) 該人遵守所有其他適用的州和地方法律和法規。
(b) 土地業主或租戶可以使用步槍。23根據適用州和地方法律和法規允許的口徑或更大的獵物:(i) 1 年 3 月至 8 月 31 之間的土豬;(ii) 野牛,以及 (iii) 根據弗吉尼亞法令第 29 條規定,破壞用於商業農業生產的果樹、作物、畜或個人財產的鹿、鹿、鹿或熊。1-529。
(c)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任何規定,均須屬 3 類違規行為,並在其他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應將非法武器丟棄給聯邦。
(第 10-15-2002 的命令;最低訂單的 9-2-2008;4-5-2022 的命令)
州法參考 — 縣或城市可能禁止使用某些火焰武器狩獵,弗吉尼亞法律,§ 29。1-528。
編者註:一項通過 4 月 5、2022 的條例,將 § 10-7 的標題從 " 以口袋裝載步槍 " 進行狩獵變更為按本文所載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