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縣適用以下當地法令:
- 秒54-1。-放置槍械。(參考)
(a) 禁止地區。在以下地區禁止釋放任何類型的槍械、空運或氣體操作武器:Locust Lane 分區及 Midway Acres 分區附近的 R-2 分區區,詳細描述在一份展品與本條文所源自該條例的副本在縣行政人員辦公室中提交的展品中。
(b) 例外情況。
(1) 執法人員在履行其合法職務時,或任何其他在本條 (a) 款所述範圍內釋放槍械的人士或財產的人士,不得視為違反本條款。
(2) 任何人在擁有人或合法持有人的許可下,在私人財產內或在私人財產內放置槍械時,不
得視為違反本條款,以防止彈丸過該財產的界限。(c) 違反條款的罰款。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須犯第 3 類違規行為。
(d) 執法。所有獲授權在縣內執法人員均具有執行本條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適當指定和代理的野獸監。
(第 3-13-90、§§ 2 — 5;第 7-24-12 的命令)
州法參考 — 弗吉尼亞法律上述部分的權限,§ 15。2-9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