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富蘭克林市:
- § 31-4 釋放槍械。(參考)
(a)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內釋放任何槍械;但此禁令不適用於
(1) 執法人員執法人員;
(2) 在保護生命或財產方面的行為合理或可原諒的人士;
(3) 在持牌射擊場或射擊館放置武器的人;
(4) 對一個人開槍的人劇場或體育賽事;
(5) (A) 在城市軍械大道以北部及第二大道北部的該部分合法狩獵人;(B) 在軍械大道以南的城市區和第二大道南部的該部分合法狩獵鹿的人士,從 12 月第 3 個星期二和下一個星期三和星期四在 8 時間之間,不超過三天的兩天內合法狩獵鹿:30 100 下午;或 (C) 在城市軍械道以南及第二大道以南部的區域仍在獵鹿季期間仍在狩獵鹿的人士,進入僅限於南街外的私人閘道路或琥珀街,而土地業主可以授予許可證(必須以書面形式)每天不超過六人,以其在城市該地區的財產仍然進行狩獵,以 (5) 條款下載任何此類狩獵。(A)、(B) 或 (C) 以上的土地許可所有者使用獵槍,手槍或步槍不超過。22機芯距離任何建築物或學校或公園的物業線至少 150 碼距離。(b) 城市經理在可能發生鹿狩獵的星期前一周內,每週刊登上述第 (a) (5) (B) 款的獵鹿日期的通知,並須郵寄或交付警長及本港警務處長的通知書。
(c) 根據本條所用的仍進行狩獵,即指不使用狗隻的狩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