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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例:福基爾縣

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福基爾縣:

  • 秒15-14。-在佔用的建築物附近放置槍械。(參考
    • (a) 新巴爾的摩服務區,北由國道 29/15 (李公路)、西地區 605 國道(鄧弗里斯路)、南路 602 號(盜賊路)、西邊由萊利路、布羅倫教堂道、文特山路、然後沿福基爾和威廉王子縣線至國道 602(盜賊路)限制的部分內,違法行為釋放任何槍械未經業主或居民事先許可的情況下,距離任何定期佔用的建築物兩百 (200) 碼內。

      (b) 在縣內的所有其他地區,未經業主或居民事先許可的情況下,在任何經常佔用的建築物的一百 (100) 碼內任何槍械放置在任何一百 () 碼內的任何槍械均屬違法。

      (Ord. No. 91-10, 12-17-91; Ord. No. 11-7, 11-10-11; Ord. No. 15-2, 7-9-14)

  • 秒15-17。-在公共公路上攜帶裝載槍械。(參考
    • 任何人士在縣內公路的任何部分時攜帶或持有裝載的槍械,如該人沒有許可在他站或行走的公路兩側的私人財產上狩獵,均屬違法。違反本條款的罰款不得超過一百美元($ 100。00)。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運動車輛中攜帶裝載槍械的人士,也不適用於除狩獵以外的目的,也不適用於當時為防禦人或財產的人士。

      (Ord. No. 91-10, 12-17-91; Ord. No. 15-8, 11-12-15)

  • 秒15-18。-在縣道路上狩獵,陷阱或試圖狩獵。(參考
    • (a) 在該縣內任何主要公路或輔助公路一百 (100) 碼內或距離一百 () 碼以火槍、野鳥或野生動物進行狩獵或試圖狩獵,則屬違法行為。未經土主明確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在縣內任何主要或次要高速公路的肩部五十 (50) 英尺內陷阱或試圖陷阱任何野生動物或動物者,亦屬違法。

      (b) " 狩獵或試圖狩獵 " 及 " 陷阱或試圖陷阱 " 的術語不包括為真誠進入或離開狩獵或捕捕區域而必須經過該等限制區域。

      (c) 任何人士在禁區內,無論是在機動車上或不在機動車上,擁有或立即控制裝載的步槍或獵槍,應該是試圖狩獵的一面證據。此外,任何人士在距離縣內任何主要或輔助公路的肩部五十英尺 (50) 英尺以內的肩膀範圍內,或是用來捕捉任何野生動物或動物者的陷阱或類似裝置,或是用於捕捉任何野生動物或動物者的其他類似裝置,則是試圖陷阱的一面證據。

      (d) 違反本條款將屬違規,並被罰款不超過一千美元($ 1, 000。00) 或監禁期不超過三十 (30) 天,或同時被判罰款及監禁。

      (Ord. No. 91-10, 12-17-91)

  • 秒15-19。-運輸裝載的步槍或獵槍。(參考
    • 任何人士在福基爾縣內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均屬違法。

      任何違反本條款的罰款均可處罰款不超過一百美元($ 100。00)。遊戲監督、警長及所有其他執法人員須執行本條款的條文。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履行合法職務時獲授權的執法人員或軍事人員,亦不適用於任何合理認為在僱傭或業務過程中使用裝載的步槍或獵槍為其個人安全而需要的人士。

      (Ord. No. 91-10, 12-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