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費爾法克斯市:
- 秒54-172。-放置槍械。(參考)
任何人在城市內發射或釋放任何槍支、手槍或其他槍械均屬違法,但以下情況除外:
(1) 由城市經理發出的特別許可證,內含合理條件或限制,並須符合要求發射或放射的書面申請,並且僅限於槍支、手槍及其他裝載有空彈藥的槍械或其他槍械,並未導致彈藥驅逐;(2) 在城市授權的射擊館或射擊場;
(3) 任何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或
(4) 為了對人或財產的合法保護;或
(5)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Code 1978, § 25-2; Ord. No. 2012-02, § (2), 1-10-2012)
州法參考 —— 城市監管或禁止釋放槍械的權力,弗吉尼亞法律,§ 15。2-1113。
- 秒54-173。-使用氣動槍,彈槍。(參考)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內使用任何儀器,包括但不限於氣動槍、彈槍或其他類似儀器,用於投射可能對人、財產或野生動物造成任何傷害的導彈。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執法人員或動物管制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任何人士在私人財產內或在私人財產內使用氣動槍的人士,如果採取合理的小心進行,以防止投射物超過該物業界限。如有任何人違反本條有關氣動槍的規定,該人應犯 3 類別的罪行。
如本節所使用," 氣動槍 " 指任何設計為槍支的工具,可以通過氣壓作用驅逐 BB 或顆粒的工具。" 氣動槍 " 包括一個彩彈槍,用氣動壓力塑料球的動作驅動,用於標記衝擊點的用途。
(Code 1978, § 25-3; Ord. No. 2012-02, § (3), 1-10-2012)
州法參考 — 類似條文,弗吉尼亞法律,§ 15。2-915。4.
- 秒54-175。-非法狩獵(參考)
任何人士在市政府界限內用槍械或其他武器進行狩獵均屬違法,除非市議會授權或適用法律允許。就本條而言," 狩獵 " 一詞包括以任何原因而使用任何槍械、氣動槍、弓箭、彈槍或其他工具,用於投射可能對人、財產或野生動物造成傷害的導彈,殺死任何野生動物或其他野生動物。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任何法律執法人員或動物管制人員。
(Ord. No. 2013-19, 9-24-2013; Ord. No. 2014-02, 1-14-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