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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例:丁威迪縣

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丁威迪縣:

  • 秒15-3。-狩獵;釋放槍械;例外情況。(參考
    • (a) 任何人士使用口徑較大的步槍進行狩獵均屬非法,屬第 3 類違規行為。22 在縣內,除了
      (1) 在三月 1 至八月 31 期間進行狩獵土豬;及 (2) 在整個日曆年內狩獵野生動物;及

      (3) 在規定的開放季節期間,使用嘴巴裝步槍狩獵野生動物種的野生動物種進行狩獵
      野獸及內陸漁業委員會;但是,但 (i) 在狩獵鹿時,只能從地面高度至
      少 10 英尺的站台使用此類裝填槍;及 (ii) 嚴格禁止使用 " 加速器 " 彈匣與該口袋裝載
      武器一起使用;及
      (4) 口徑較大的步槍可用於從地面高度至少 10 英尺的站台進行狩獵。

      (b) 在任何公立學校 100 碼內釋放槍械應屬非法及 4 類別的罪行。

      (代碼 1970, § 12-2; 訂單的 3-6-91; 9-4-96 的命令; 5-4-04; 条款-118-11, § 1; 訂單的 4-18-17 [A-17-2], § (1))

      編輯注意事項 — 有關授權縣採納上述部分的特別法案,請參閱《法案》,1964,Ch.59.

      交叉參考 — 第 1 類違規行為的罰款,§ 1-11;動物及禽類,Ch.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