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維爾市適用以下當地法令:
- 秒40-5。-射箭狩獵季節。(參考)
在獲批准的弗吉尼亞州野獸和內陸漁業城市射箭季期間,持牌獵人在城市範圍內允許射箭鹿狩獵。除了城市射箭季節外,還允許在射箭鹿初期、一般槍械鹿季節和射箭鹿末季節期間進行射箭鹿狩獵。持牌射箭鹿獵人必須遵守弗吉尼亞州法律和弗吉尼亞州狩獵法規的所有適用部分(包括行李限制和標籤/檢查要求)。任何人在丹維爾市射箭季期間狩獵鹿時,違反以下任何額外城市限制,均屬非法,並屬 1 級違規:
(a) 任何人在進行此類活動時,應隨時獲得土地業主的書面許可以在其場所放置該武器;
(b) 任何人不得以在城市範圍內的任何街道、人行道、小巷、道路或公共土地或公眾地方或向任何建築物或住所施放弓。擊中;
(c) 除非從地面上最少十英尺的高位置,否則任何人不得施放弓。(Ord. No. 2006-04.09, 4-4-06; Ord. No. 2007-10.01, 10-2-07)
- 秒40-7。-運輸裝載的步槍或獵槍。(參考)
(a) 任何人士在城市內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均屬違法。任何違反本條款的罰款均可處罰款不超過一百美元($ 100。00)。
(b) 警察科署署長須於 1, 1993 之前以登記郵件通知野獸及內陸漁業署署長 [條例第 1 號] 第 40-5 至 40-7 條的規定。92-10。2]。
(c)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履行合法職務時獲授權的執法人員或軍事人員,亦不適用於任何合理認為在僱傭或業務過程中使用裝載的步槍或獵槍為其個人安全而需要的人士。
(Ord. No. 92-10.2, 10-6-92)
- 秒40-17。-空氣槍,吹槍,碎石射擊器等的釋放(參考)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內任何地方射擊任何能造成人或財產傷害的氣槍、吹槍、碎石射擊槍、彈槍或任何其他類型的飛彈投擲裝置。違反本條款將構成 1 類違規行為。本條不適用於以下事項:
(1) 任何一名 ROTC 學生在訓練中需要用氣槍或顆粒槍發射;若在該指導人員指定並獲警察長批准的地點,在由該指導員為此目的指定的地點進行,並在 ROTC 指導師及/或其助理的監督下進行。
(2) 任何在專為此用途而設計及獲警察長批准的設施的操作人員、擁有人或指定人的監督下發射任何導彈射裝置,例如氣槍、彈丸槍或射箭裝備的人士。
(3) 儘管本條有任何其他規定,任何人士可以射出 BB 槍(通常稱為經典 Daisy)或類似 BB 槍,而設計和製造為每次射門只允許一次 (1) 泵;但是,任何人在城市範圍內的任何街道、人行道、小巷或公路上或穿越任何公共土地上或穿越該等 BB 槍均屬違法。任何此類槍支的投射物不能離開放其放置的私人財產。
(Code 1962, § 17-5.2; Ord. No. 93-1.7, 1-5-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