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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令:庫爾佩珀縣

以下地方法令適用於庫爾佩珀縣:

  • 秒15-2。-在車輛中攜帶裝載的獵槍或步槍。(參考
    • (a) 任何人士在縣內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在任何車輛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均屬違法。

      (b)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人,均須屬 4 類違規行為。

      (c) 本條不適用於在履行合法職務時獲授權的執法人員或軍事人員,亦不適用於任何合理認為在僱傭或業務過程中使用裝載的步槍或獵槍是為他的個人安全而需要的人士。

      (11-16-76 的命令)

      交叉參考 — 第 4 類違規的罰款,§ 1-10。

      州法參考 — 弗吉尼亞法律上述部分的權限,§ 18。2-287。1.

  • 秒15-3。-在公共公路或附近使用槍械狩獵;禁止。(參考
    • 根據《維吉尼亞州法典》( 1950 ,修訂版)第29 . 1 - 526條的規定,禁止在庫爾佩珀縣任何主要或次要公路上或一百 ( 100 ) 碼範圍內,使用槍械狩獵或試圖狩獵任何獵禽或獵物。違反本條款將屬違規,並被罰款不超過二百五十元($ 250。00) 以及監禁不超過三十 (30) 天,其中一天或兩者。" 狩獵 " 或 " 嘗試狩獵 " 一詞不包括因真誠進入或離開合法狩獵區而必須經過該等高速公路。

      但是,如果Virginia州野生動物資源部根據弗吉尼亞州法典( 1950 ,修訂版)第29 . 1 - 529頒發了許可證,則本規定可例外。當持有此類許可證,可以使用槍支狩獵或試圖狩獵任何獵鳥或獵物時,只要狩獵或試圖狩獵是在Culpeper縣擁有的財產上或Culpeper縣任何主要或次要公路上或附近進行,則無論距離Culpeper縣任何主要或次要公路有多遠,都允許進行此類狩獵。

      (6-1-82 的命令;10-8-1996; 12-5-2023, Att.一)

      編者註:第 1、1982 年 6 月訂的命令沒有明確修訂本守則;因此,編碼為 § 15-3 由編輯者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