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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例:克拉克縣

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克拉克縣:

  • § 106-1。禁止狩獵和捕捉區域。(參考
    • 答:任何人士在縣內任何主要或輔助公路的 100 碼範圍內或在距離碼內的任何野生動物進行狩獵或試圖用槍狩獵任何野鳥或野生動物,均屬違法。

      B. 未經土主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在縣內任何主要或次要高速公路的肩部 50 英尺以內陷阱或試圖陷入捕任何野生動物或毛皮帶者均屬違法。

      C. 就本條而言,「" 狩獵」、「" " 試圖狩獵」、「"」或「" 陷阱 "」的術語不包括為真誠進入或離開合法狩獵或捕捕區域而必須經過該等高速公路。

  • § 106-2。使用人工光;例外。(參考
    • 答: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投射或投射手電筒、聚光燈、頭燈或其他人工光線,以直接照射或照亮任何田野、森林、林地、禽鳥場或建築物以狩獵用途;任何持有槍械或其他武器以用於發射導彈的人士而沒有理由,均須引發假定在違反本條款的狩獵野生動物。

      B. 本條第 A 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公共道路上以一般及一般行駛方式運行的任何機動車輛的頭燈;亦不適用於自己土地上的土地業主、其代理人或他們僱用或控制下的人士。

  • § 106-4。運輸裝載的步槍或獵槍。(參考
    • 答:任何人在縣內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均屬違法;但是,以上條款不適用於執法人員或軍人員執行合法職務時,也不適用於任何人士在僱傭或業務過程中使用裝載步槍或獵槍是必要的人士。

      B. 所有獲授權在縣內執法人員均具有執行本條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適當委任和署理遊戲監護人員。

      C. 本節所使用的 " 裝載步槍或獵槍 (") 是指在動作室、彈匣或夾子內裝有彈藥的步槍或獵槍定義。

  • § 106-5。在高速公路上攜帶裝載的槍械。(參考
    • 答:任何人士在該縣內公路的任何部分時,攜帶或持有,以狩獵裝載的步槍或獵槍,當該人沒有許可在他站或走路的公路兩側的私人財產狩獵,均屬違法。

      B. 所有獲授權在縣內執法人員均具有執行本條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適當委任和署理遊戲監護人員。

      C. 本節所使用的 " 裝載步槍或獵槍 (") 是指在動作室、彈匣或夾子內裝有彈藥的步槍或獵槍定義。

      D.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移動車輛中攜帶裝載槍械的人士,也不適用於當時為防禦人或財產或出於狩獵以外的目的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