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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例:切斯特菲爾德縣

切斯特菲爾德縣適用以下當地法令:

  • 秒14-7.-槍械等-禁止在二級公路和主要公路上用槍械狩獵(參考
    • (a) 任何人不得在縣內任何主要或輔助公路上進行狩獵或嘗試用槍械狩獵任何野鳥或野生動物。

      (b) 就本條而言,「" 狩獵 "」或「" 狩獵企圖 "」的術語不包括為真誠進入或離開合法狩獵區而必須經過高速公路。

      (c)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不超過 $ 100。00.

      (代碼 1978,§ 15。1-22)

      州法參考 — 縣的權力採用此部分,弗吉尼亞法律,§ 29。1-526。

  • 秒14-8。-同樣 — 運輸裝載的步槍或獵槍。(參考
    • (a) 任何人不得在縣內任何主要或輔助公路的任何車輛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

      (b)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履行合法職務時獲授權的執法人員或軍事人員,或任何合理認為在僱傭或業務過程中使用裝載的步槍或獵槍為其個人安全而需要的人士。

      (c)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不超過 $ 100。00.

      (代碼 1978,§ 15。1-22。1)

      州法參考 — 縣的權力採用此部分,弗吉尼亞法律,§ 15。2-915。2.

  • 秒14-9。-同樣 — 在公共公路上攜帶裝載槍械。(參考
    • (a) 任何人在縣內公路的任何部分站立或行走時,不得攜帶或持有裝載的槍械,以作狩獵用途,而該人士不得攜帶或持有裝載的槍械,以作狩獵用途。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 (i) 在移動車輛中攜帶裝載槍械的人士;(ii) 當時作為防禦人或財產的人士;或 (iii) 攜帶裝載槍械用於狩獵以外的用途的人士。

      (b)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不超過 $ 100。00.

      (代碼 1978,§ 15。1-22。2;條款 9-21-05 (1), § 1; 條不8-22-07, § 1)

      州法參考 — 縣的權力採用此部分,弗吉尼亞法律,§ 15。2-1209。1.

  • 秒14-10。-同樣 — 從弓射出槍械或射箭。(參考
    • (a) 任何人不得在縣內放置任何槍械,距離 (i) 其他人的住所;(ii) 商業機構;(iii) 公共建築物;(iv) 公眾聚會場所;或 (v) 公眾聚會地點之內。600

      (b) 除上文第 (a) 款所載的限制外,任何使用槍械射擊目標的人士,只得將該等槍械放入天然或人造的擋板或後擋,以防止投射物進入他人的財產。後擋定義為用於停止、重定向和或包含在範圍上發射的子彈的裝置。炮台被定義為用於將子彈限制在指定區域,或作為範圍之間的保護或分隔牆。

      (c) 至於槍械方面,本條不適用於 (i) 執法人員在執法人員執行其官方職務;(ii) 任何在保護生命或財產的法律上釋放槍械的人士;(iii) 根據弗吉尼亞州法律規定的至少五英畝土地上放置用於殺死鹿的槍械,29.1-529;(iv) 釋放法律特別授權的槍械;(v) 放置黑粉槍支作為歷史重現、歷史生活歷史計劃和歷史示範的一部分;(vi) 釋放初始空白武器以啟動體育比賽;或 (vii) 儀式和愛國展示。

      (d) 除目標射擊外,任何人不得從縣內任何弓射擊(i)商業機構;(ii) 公共建築物;(iii) 公共聚會;(iv) 公共聚會場所;或 (v) 其他人的住所,除非 150-英尺限制不適用於住宅擁有人或居民許可。150

      (e) 至於從弓箭射擊,本條不適用於根據弗吉尼亞法令 § 29 從弓射擊殺鹿的箭。1-529 在至少兩英畝的土地上,分區用於農業用途。

      (f) 在本條的目的下,弓包括所有的複合弓、十字弓、長弓和彎曲弓,具有最高抽出重量十磅或以上。弓術語不包括最高吸力小於十磅的弓,或是主要用作玩具的或旨在用作玩具的弓。" 箭頭 " 一詞意味著旨在從弓射擊的軸狀彈丸。

      (g) 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可處罰款不超過 $ 1, 000。00.

      (代碼 1978,§ 15。1-22。3;條款 9-21-05 (1), § 1; 第 12-13-06 (2), § 1; 編號編號--(2 24 102), § 1; 第 12-16-20 (2), § 1) 的命令

      州法參考 — 縣的權力採用此部分,弗吉尼亞法律,§ 15。2-1209。

      編者注意事項 — 第 2-24-10 (2), § 1, 修訂後的 § 14-10 標題按照本文所載的內容。前 § 14-10 標題涉及類似的主題。

  • 秒14-11。-同樣 — 在公立學校或公園附近狩獵或攜帶裝載的槍械。(參考
    • (a)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縣公立學校或縣公園的任何物業界範圍內的 100 碼以內射擊、狩獵或嘗試用槍械狩獵。

      (b)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 18 合法攜帶的手槍除外。2-308 (B) (6),任何人士不得在任何縣公立學校或縣公園的任何物業線的 100 碼內運輸、持有或攜帶裝載的槍械。

      (c) 本條不適用於國家公園或州立公園、州森林或野生動物管理區內的土地。

      (d)本條文不適用於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 29 的釋放槍械用於殺死鹿。1-529。該豁免適用於至少五英畝的土地,該土地被劃為農業用途。

      (e)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人,均須犯 4 類別的罪行。

      (代碼 1978,§ 15。1-22。4;條款 9-21-05 (1), § 1; 第 10-24-12, § (1)) 的命令

      州法參考 —— 監管權力,弗吉尼亞法律,§ 15。2-1209; 禁止活動的權力,弗吉尼亞法律,§ 29。1-527。

  • 秒14-12。-同樣 — 用步槍或手槍狩獵。(參考
    • (a) 除本文第 (c) 款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切斯特菲爾德縣用步槍狩獵鹿或火雞。

      (b) 小型野生動物只能用口徑不大於的步槍或手槍進行狩獵。22並且僅在規定的開放季節期間,除非弗吉尼亞州法律、弗吉尼亞州行政法令或聯邦法律或法規禁止。

      (c) 在規定的開放季節期間,使用口嘴裝載步槍狩獵野生動物是合法的。就本節而言,前膛槍是指弗吉尼亞法典第29章或弗吉尼亞行政法典 VAC 15 - 90 - 80節所定義的任何步槍。

      (d)就本條目的而言,野生動物應該是弗吉尼亞州法律或弗吉尼亞州行政法律所定義的動物。

      (e)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人,均須犯 3 類別的罪行。

      (代碼 1978,§ 15。1-22。5;第 4-10-02, § 1; 第 5 條-22-02, § 1) 的命令

      編者須知 — 本條以前涉及口袋裝載步槍的條例;通過 10 年 4 月 2002 通過的條例第 1 條,修訂的 § 14-12,一般涉及用步槍或手槍狩獵。

      州法參考 — 縣採用此部分的權力,弗吉尼亞法律,§ 29。1-528。

  • 秒14-15。-相同 — 在高速公路等上放氣動槍(參考)
    • (a) 任何人不得在縣內的任何街道、人行道、小巷、公共道路或公共土地上或對面或在該縣內的任何街道、人行道、公共道路或公眾土地上或其他可以放置槍支的物品上。本款的任何規定不得禁止在私人財產內或私人財產內使用氣動槍,在該財產擁有人或合法擁有者的許可時採取合理的小心進行,以防止投射物超過該物業界。

      (b) 如符合所有其他適用法律或法規,則可設立及操作用於娛樂用途的商業或私人區域。參加者須在該等休閒區提供用於保護臉部和耳朵設計的設備,並須貼上標誌,以警告沒有保護或不知道彩球槍正在使用的人士進入彩彈球場。

      (c)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不超過 $ 500。00.

      (代碼 1978,§ 15。1-23。1;第 9-21-05 (2), § 1; 第 8-24-11 (3), § (1)) 條款

      州法參考 —— 監管槍械射擊的權力,弗吉尼亞法律,§ 15。2-1209; 一般在街道上射擊,弗吉尼亞州法律,§ 18。2-286。

  • 秒14-16。-同樣-未成年人對氣動槍進行釋放。(參考
    • (a) 未成年人不得於其他人住宅、商業機構、私人建築物、公眾聚會或公眾聚會場所的 300 英尺以內的室外放任何氣動槍,除非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監護人陪同,或按照本條的其他指示進行其他監督。

      (b) 任何未滿 16 歲的未成年人在私人或公共財產上使用氣動槍,均須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由父母或監護人批准的成人監督監督監督。

      (c) 年滿 16 歲的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下,可在該縣指定用於該等用途的任何地方或在擁有者同意的私人財產上使用氣動槍。

      (d) 任何未成年人,無論父母或監護人允許使用氣動槍,均須遵守規管該等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和限制。

      (e) 訓練未成年人使用氣動槍,只能在家長、監護人、初級儲備官訓練隊教練或認證指導人員的直接監督下進行。如果未成年人的導師批准,並且在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和責任下,並遵守本條款的所有要求,也可以在沒有直接監督的情況下進行 16 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培訓。範圍和講師可以獲得國家步槍協會、已制定認證計劃的州或聯邦機構、國防部的任何服務,或由這些當局授權來認證範圍和講師的任何人士。

      (f) 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得禁止使用氣動槍在已批准用於射擊場的設施、其他可放置槍械的物業,或在物業擁有人或合法持有人的許可進行時,在私人財產上或在私人財產內使用氣動槍。

      (g)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均屬犯罪,可處罰款不超過 $ 500。00.

      (代碼 1978,§ 15。1-23。3;第 9-21-05 (2), § 1; 第 8-24-11 (3), § (1)) 條款

      州法參考 —— 監管槍械射擊的權力,弗吉尼亞法律,§ 15。2-1209; 一般在街道上射擊,弗吉尼亞州法律,§ 18。2-286。

  • 秒14-17。-同類 — 在某些情況下持有裝載槍械或攜帶槍支的未成年人。(參考
    • (a) 未滿 18 歲的人士不得在縣的街道、小巷、公共道路或公共土地上攜帶任何槍械,除非他的父母或監護人陪同。

      (b) 在任何公共場所或公共公路上,未滿 18 歲的人士不得攜帶或持有裝載的槍械。本款 (b) 款不適用於未成年人 (i) 在自己的家中或家居所處,(ii) 合法保衛人士或財產時,(iii) 從事合法狩獵,或 (iv) 在合法設定的場地進行射擊行動。

      (c) 任何人違反本條款的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不超過 $ 100。00根據弗吉尼亞法典 § 18 的規定,槍械將被沒收聯邦。2-310,如經修訂。

      (代碼 1978,§ 15。1-23。5)

  • 秒14-18。-同樣 — 禁止射擊複合弓、十字弓、長弓或斜弓。(參考
    • 未經物業主許可,任何人不得在其他人財產上射擊的複合弓、十弓、長弓或斜弓(最高拔重量為十磅或以上)。

      (代碼 1978,§ 15。1-23。2)

      州法參考 —— 弗吉尼亞法律管理局,§ 15。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