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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例:切薩皮克市

以下當地法令適用於切薩皮克市:

  • 秒50-14。-狩獵(參考
    •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間狩獵、陷阱或追捕野生動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類型的槍械,或氣動步槍、彈簧槍、弓箭、吊帶或任何其他形式可能對野生動物有害、對人類安全危害的武器,或任何可裝載並發射空白彈匣的儀器,或任何形式的陷阱裝置。禁止從公園邊界以外的公園區域進入射擊。

      (Code 1970, § 17B-13; Ord. of 10-12-76; Ord. No. 92-O-149, § 17B-13, 10-13-92; Ord. No. 04-O-090, 6-8-04)

      交叉參考 — 動物,kap.10.

  • 秒46-42。-放射槍械。(參考
    • (a) 從切薩皮克/維吉尼亞海灘城市線開始於切薩皮克/弗吉尼亞海灘城市線在與森特維爾路交界處開始,沿中心城市北部的任何陸地或水上放置任何槍械、彈簧步槍或手槍,繼續沿中心城市北部的任何陸地或水域,沿著森特維爾路交界向南方向繼續到與芒特普萊森特路交界處,沿著普萊森特路向西方向前往其交界處。鐵路軌道,沿著鐵軌向北延伸至其交叉口與大西洋海內水道繼續沿著大西洋海內水道,向西延至其與伊麗莎白河南支交界處,繼續往西向其與州際公路 64 號交界處,沿該道路繼續到與州際公路 664 的交叉口,繼續到沙福克城市線的交叉口;除外,此禁令在以下條件下不適用於放置獵槍:(
      1) 在鄰近面積為 50 英畝或以上的土地上;及
      (2) 一次所有權及/或租賃;及
      (3) 主要用於農業或保育用途;及
      (4) 土地業主或租戶已向警察長申請許可以將物業用於此目的。如申請符合本條的規定,則須由警務長授予許可;及 (5) 任何按照上述釋放獵槍的人士,在從事該活動期間,必須持有土地業主或租戶的書面許可,在該處所放置該武器。

      (b) 在本條第 (a) 款所述的範圍之外,應允許將槍械等放置。

      (c) 在本條第 (a) 或 (b) 款列舉的任何陸地或水域上放射槍械,須另外受任何在城市範圍內任何建築物、住宅、街道、人行道、小巷、公路或公眾地點或公眾地方的 150 碼內放置任何槍械、彈簧步槍、手槍、氣動步槍或手槍的規定。

      (d) 本條不適用於由有組織組織贊助的射擊活動的舉辦,但在活動開始前獲警察長書面批准,就活動安全及地點進行。

      (e) 本條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禁止在市內執法機構和軍事部隊作授權訓練或履行職責的一部分,或禁止在該城市內執法機構和軍事部隊在保護生命或財產時發射槍支、步槍和類似武器,或是被法律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於國家發出的許可野獸及內陸漁業部根據獲批准殺害部分動物州法律。

      (f)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 29 的殺死鹿。1-529 (1950,經修訂後的) 土地,佔地面積至少五英畝,並分區為農業用途。

      (g)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 29,允許釋放槍械。1-519 (1950, 經修訂) 在本節第 (a) 款所述的區域內,可以放出散彈丸子的地區。

      (h) 儘管本節中有其他規定,在經批准的射擊場設施、可以合法使用槍支的其他財產、或在私人財產上或內部,在獲得所有者或合法佔有者的許可下,可以使用氣動槍(氣動步槍和手槍),但必須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以防止彈丸越過財產界限,這一點符合弗吉尼亞州法典第15.2-915.4.B條的規定。

      (Ord. of 11-12-63; Ord. of 6-9-64; Code 1970, § 17-59; Ord. of 11-11-75; Ord. of 10-14-80; Ord. No. 93-O-097, § 17-59, 7-20-93; Ord. No. 93-O-171, § 17-59, 10-19-93; Ord. No. 00-O-088, 7-11-00; Ord. No. 02-O-139, 11-26-02; Ord. No. 04-O-051, 4-13-04; Ord. No. 04-O-169, 12-14-04; Ord. No. 12-O-030, 3-27-12)

      州法律參考 —— 釋放槍械,弗吉尼亞法律,§§ 15。2-1113, 18.2-280。

  • 秒46-49。-禁止使用弓箭。(參考
    • (a) 未經該物業的業主或租戶許可,任何人不得以合理預期導致箭頭撞擊或穿越他人的財產的方式從弓箭射出箭。就本節而言," 弓 " 包括所有的複合弓、十字弓、長弓和彎曲弓,具有最高抽出重量十磅或以上。" 弓 " 一詞不包括最高吸力小於十磅的弓,或主要用作玩具而設計或擬用作玩具的弓。" 箭頭 " 一詞意味著旨在從弓射擊的軸狀彈丸。

      (b) 違反本條款將構成 2 類的違規行為。

      (Ord. No. 04-O-170, 12-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