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地方法例適用於亞歷山大城:
- 秒6-1-1.1-同樣 — 禁止在鄰近地區進行狩獵。(參考)
任何人士在市內任何公共公園或遊樂場內任何物業界範圍內 100 碼以內的任何人士以任何槍械釋放或狩獵均屬違法。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須犯 4 類別的罪行。
(Ord. No. 3323, 9/24/88, Sec. 1; Ord. No. 4615, 9/12/09, Sec. 1)
- 秒13-2-3-放棄槍械。(參考)
任何人在城市內故意釋放或引發放任何槍械,均屬 1 級罪行;但本條不適用於任何執法人員在履行官方職務時,或任何其他人,其他人士在保護其生命或財產保護其生命或財產時被法律明確授權的任何人士。
(Code 1963, Sec. 41-3; Ord. No. 2826, 6/28/83, Sec. 29; Ord. No. 3333, 10/15/88, Sec. 1)
憲章參考:城市在釋放槍械方面的權力,Sec.2.04 (一)。
州法律參考:在街道或公共度假村的地方拍攝,維吉尼亞法律,第一節。18.2-280, 33-287.
- 秒13-2-6-運輸裝載的武器。(參考)
任何人士在城市內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運輸、擁有或攜帶裝載的獵槍或裝載步槍,均屬違法。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履行合法職務時獲授權的執法人員或軍事人員,或任何合理認為在僱傭或業務過程中使用裝載的步槍或獵槍為其個人安全而需要的人士。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將被罰款不超過 $ 100。
(Ord. No. 3432, 1/20/90, Sec. 1)
- 秒13-2-7-禁止射擊複合弓、十字弓、長弓和斜弓。(參考)
任何人士在未經該物業所有人或租戶許可的情況下,以合理預期會導致箭頭對另一個財產的撞擊的方式從弓箭發射箭,均屬違法。任何違反本條款的人均須犯 4 類別的罪行。
(Ord. No. 4613, 9/12/09, Sec.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