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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委員會章程

一月22,2026

野生動物資源委員會特此成立執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及具體職責如下所述。

目的:

正如董事會的治理手冊所述,執法委員會將評估聯邦和部門執法資源的長期需求,並擬定適應這些需求的建議和/或政策,以供整個董事會考慮。本委員會還會評估這些資源使用者的需求、願望和影響,並根據上述向全委員會提供指導。

成分:

該委員會應由不少於三名(3 )野生生物資源委員會成員組成,包括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一名其他成員。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主席任命,每位成員的任期由董事會主席在任命委員會成員時決定。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成員。

責任:

委員會將作為董事會的主要工作小組,以解決執法的問題,例如,但不一定限於執法,以及其在部門和聯邦內的功能,因為它與該機構的整體任務有關。

會議:

委員會通常每個財政年度至少會議四次 (4) 次,並視委員會認為有需要進行額外會議。在減輕情況下,董事會可能會批准的會議較少。主席可要求署長邀請部門職員出席委員會會議,提供有關委員會的業務事宜、議題和討論主題的資料及 / 或專業知識。

會議紀要:

每次委員會會議記錄均須準備,並分發給委員會成員審閱。會議紀要將於下一次預定的委員會會議上批准。

具體職責:

作為討論執法計劃領域的特定立法措施的論壇,並向全委員會提出建議以考慮和/或採取行動。

  1. 檢討並定期評估部門執法計劃,以確定這些計劃是否繼續與機構的使命和戰略願景/計劃一致。如有需要,建議更改。
  2. 考慮本署的資本計劃需求,因為該項目與執法服務和功能的潛力有關,並提出建議。
  3. 對各種資源使用者和部門成員的需求、願望和影響進行評估,並向全委員會提供指導。